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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农村土地政策中规定,一户是不允许多宅的,但是如果是历史因素导致的“一户多宅”现象也违法吗?这样的情况下还能享有哪些权益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解答。
如果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完全合法的,并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享有下列权利:
1、确权登记颁证的权利
宅基地房屋属于不动产,是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享有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房屋是可以作为继承和被继承对象的。当房屋作为不动产被继承之后,就自动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
2、有偿转让、出租的权利
由于继承或者分户或者进城务工的原因,导致农村很多宅基地房屋空闲,占用了集体资源,导致不能合理的进行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因此进行宅基地的转让,是可以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空闲的宅基地也可以转租给其他人进行居住,减少资源浪费。
3、有偿退出的权利
关于宅基地退出的问题,已经进行了为期3年多的试点,也形成了相应的效果,一般来说,对于有空闲的宅基地的农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打算继续在农村居住,而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并由村集体进行收回。
4、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房屋的征收需要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由于修路或者统一管理等原因,会对房子进行拆迁或者回收,就会给房屋的所有权人相应的补偿。
5、房屋维护、维修、翻建的权利。
为了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是可以对房屋进行相应的维护、维修和翻建的,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不要超出原有规划限制。
新申请的宅基地一般都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但由于政策衔接或合法继承等原因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同时,农民应该要注意,一户多宅的情况,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的利用起来。
在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就有很多人是已经符合一户多宅的现象了,而这部分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说是没有违法的,所以他们还是能够享有一些土地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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