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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底,我省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规划选址、住房设计、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了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我省农村建房不能再“任性”了。
《办法》明确指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对于公路沿线建房,《办法》对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作出规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住房选址和设计方面,《办法》明确,建房要符合村庄规划,严控切坡建房,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农村住房建设审批也将更为严格。《办法》明确了六种不予批准申请建房的情况: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根据《办法》,对于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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