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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黄埔区九龙镇的村民自建房屋的农村建房规范,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拆建、扩建住宅,将“有法可依”,目前已有《实施细则》的建设标准,有效期5年,小编觉得,这些农村建房标准或将成为今后建房的标准,赶紧来看看吧!
本《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为:黄埔区九龙镇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已完成改造、处于批复有效期内的的旧村,不适用本细则。《实施细则》对村民自建房的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做了明确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1、新建、拆建、改建非公寓式住宅: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半,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大于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
2、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3、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 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4、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蓬、花槽、台阶等。住宅次要朝向外墙应当为防火墙。
5、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6、禁止削坡建房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确需小幅度削坡建房的,建设者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地质灾害防护工程。
对于分户的标准,《实施细则》明确为:(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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