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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24问,各种常识最全的回答!

阅读量:36326 作者:别墅工场 时间:2020-07-14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宅基地是非常重要的不动产,关于宅基地的了解,大家知道的却并不多。今天小编整理了农村宅基地24问,与农村的你息息相关,各种常识的最全解答帮助你快速弄懂宅基地。

01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 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02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注: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03子女是城镇居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置

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收回他人占有使用的宅基地。

宅基地继承人虽不是村集体成员,但是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便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实际上是被继承人权利的一种让渡,并不算违法。子女所继承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只有当房屋灭失时,村委会才有权利收回宅基地。

04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能否办理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05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06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况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07村民宅基地被征收的情况

土地被征收,村民需明确:

(一)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不以被征收者意志为转移。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双方可就征收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三)《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且要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08泥石流损毁了房屋,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如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损毁,那宅基地使用权依附的客体也会随即消失。

但考虑到村民的住宅需要,应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只是房屋被毁,宅基地依旧存在,使用权便在,村民可以通过重建房屋,重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0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不予办理使用权登记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1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2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先申请宅基地,在经过审批之后才能建设,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3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14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吗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5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16土地整治后土地权属如何认定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7“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18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必要性

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19如何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20如何处理“一户多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1“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所以,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

22城镇居民能否购置农村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23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4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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